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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

    药典2015版
       Rabbit Immunoglobulin
        本品系由人T淋巴细胞免疫家兔后,取其血清经去除杂抗体、纯化、浓缩后,再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并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免疫血清
        2.1.1免疫用抗原
        免疫用抗原为人胸腺细胞,或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中供血浆者标准的健康人血液分离的人淋巴细胞。胸腺供体的HBsAg、HCV抗体、HIV-1和HIV-2抗体以及梅毒血清学检查应为阴性。分离后T淋巴细胞数应不低于总细胞数的90%,红细胞数应不高于总细胞数的5%。
        2.1.2免疫用动物
        免疫用家兔至少应符合普通级实验动物的要求(通则3602与通则3603),体重为2000~2500g,检疫合格者方可使用。
        2.1.3免疫方法
        按批准的免疫程序免疫。
        2.1.4釆血及分离血清
        加强兔疫后,淋巴细胞毒试验效价达1:400时即可采血。分离的血清置-20℃以下保存。保存期应不超过2年。
        2.2原液
        2.2.1混合血清经56℃水浴30分钟灭能,辛酸-硫酸铵盐析分离纯化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纯化法,杂抗体吸收,再用DEAE-Sephadex A-50色谱纯化制备。
        杂抗体吸收用的人红细胞、人血小板、人胎盘组织及人血浆的来源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相关规定。
        2.2.2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半成品
        2.3.1配制
        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适宜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至所需蛋白质浓度,并适当调整pH值及钠离子浓度。
        2.3.2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成品
        2.4.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
        2.4.3规格
        复溶后每瓶5ml,含蛋白质25mg。
        2.4.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无异物,无沉淀。
        3.1.2蛋白质含量
        可采用双缩脲法(通则0731第三法)测定,应为10~30g/L。
        3.1.3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通则0541第二法)。
        3.1.4pH值
        应为3.8~4.4(通则0631)。
        3.1.5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5m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1.6抗A、抗B血凝素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425),应不高于1:64。
        3.1.7人血小板抗体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427),应不高于1:4。
        3.1.8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测定(通则3403),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1.9效价
        3.1.9.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515),应不低于1:512。
        3.1.9.2淋巴细胞毒试验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蛋白质含量稀释至5g/L,依法测定(通则3516),应不低于1:512,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半成品检定
        3.2.1蛋白质含量
        应为0.8%~1.2%(通则0731第一法)。
        3.2.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成品检定
        除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鉴别试验
        3.3.1.1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兔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主要沉淀线应为兔IgG。
        3.3.2物理检查
        3.3.2.1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无色或淡橙黄色澄明液体,可带乳光。
        3.3.2.2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30℃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3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除允许有可摇散的沉淀外,其余应符合规定。
        3.3.2.4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通则0632)。
        3.3.2.5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化学检定
        3.3.3.1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pH值
        应为3.8~4.4(通则0631〉。
        3.3.3.3蛋白质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一法),根据每1ml蛋白质含量(g/ml)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为20~3Omg。
        3.3.3.4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0.0%(通则0541第二法)。
        3.3.3.5麦芽糖含量
        应为20~30g/L(通则3120)。
        3.3.3.6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0.0%,多聚体含量应不高于5.0%(通则3122)。
        3.3.3.7硫酸铵残留量
        应不高于0.5g/L(通则3104)。
        3.3.4效价
        3.3.4.1 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应不低于1:512(通则3515).
        3.3.4.2淋巴细胞毒试验
        应不低于1:512(通则3516)。
        3.3.5抗A、抗B血凝素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按1:5稀释后,依法测定(通则3425),应不高于1:64。
        3.3.6人血小板抗体
        应不高于1:4(通则3427)。
        3.3.7人血浆蛋白抗体
        依法检测(通则3403),应与人血浆无沉淀线。
        3.3.8外源病毒污染检查
        采用动物病毒敏感的细胞(如BHK21),每瓶(25cm2)培养细胞中加入供试品1ml,37℃培养7天为一代,连续盲传3代,细胞生长良好,无病毒感染引起的病变,判为合格。
        3.3.9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3.10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11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2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5m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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