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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干静注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pH4)

    药典2015版
       本品系由含高效价乙型肝炎表面抗体的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 原料血浆
        2.1.1 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采用经批准的乙型肝炎疫苗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从健康供血浆者筛选抗体效价符合要求的血浆。原料血浆混合后抗-HBs效价应不低于10IU/ml。
        2.1.2 每批应由100名以上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3 组分Ⅱ、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 原液
        2.2.1 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中IgG亚类齐全,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应能保留I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通则3514)。
        2.2.2 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静注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制品中可加适宜的稳定剂。按成品规格以注射用水或静注入免疫球蛋白原液稀释至抗-HBs效价不低于50IU/ml。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含抗-HBs 500IU(10ml)、2000IU(40ml)、2500IU(50ml)。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 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
        3.1.2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通则0541第二法)。
        3.1.3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1.4 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应不高于0.025%。
        3.1.5 抗-HBs效价
        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或放射免疫方法进行检测,应大于成品规格。 
        3.1.6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1.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3 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佘各项检定。
        3.3.1 鉴别试验
        3.3.1.1 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 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	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定,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 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 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5 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6 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不低于240mOsmol/kg(通则0632)。
        3.3.2.7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 化学检定
        3.3.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 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3.3.3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70g/L(通则0731第一法)。
        3.3.3.4 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通则0541第二法)。
        3.3.3.5 糖及糖醇含量
        如制品中加麦芽糖,应为90~110g/L;如加葡萄糖,则应为40~60g/L(通则3120)。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0%(通则3122)。
        3.3.4 抗-HBs效价
         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或放射免疫方法进行检测,应不低于50IU/ml。根据每1ml抗-HBs效价及标示装量计算每瓶抗-HBS效价,应不低于标示量。
        3.3.5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
        3.3.6 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3.7 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通则3425)。
        3.3.8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9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0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10ml成品,应符合规定。
        3.3.11 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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