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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药典2015版
       本品系用风疹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后,加入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用于预防风疹。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2BS株、MRC-5株或经批准的其他细胞株。
        2.1.1 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取自同批工作细胞库的1支或多支细胞,经复苏、扩增后的细胞仅用于一批疫苗的生产。
        2BS株主细胞库细胞代次应不超过第23代,工作细胞库细胞代次应不超过第27代,生产疫苗用的细胞代次应不超过第44代;MRC-5株主细胞库细胞代次应不超过第23代,工作细胞库细胞代次应不超过第27代,生产疫苗用的细胞代次应不超过第33代。
        2.1.2 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1支或多支细胞,经复苏、胰蛋白酶消化、37℃±0.5℃静置或旋转培养制备的一定数量并用于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批。
        2.2 毒种
        2.2.1 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株为风疹病毒BRDⅡ减毒株或经批准的其他经人二倍体细胞适应的减毒株。
        2.2.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规定。
        BRDⅡ株原始种子为第25代,主种子批应不超过第28代,工作种子批应不超过第31代。生产疫苗的病毒代次应不超过第32代。
        2.2.3 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应至少进行2.2.3.1~2.2.3.4项检定。
        2.2.3.1 鉴别试验
        将稀释至100~500 CCID50/ml的病毒液与适当稀释的风疹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后,置37℃水浴60分钟,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7~10天判定结果。风疹病毒应被完全中和(无细胞病变);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的病毒滴度应不低于100 CCID50/ml。
        2.2.3.2 病毒滴定
        将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每稀释度病毒液接种RK-13细胞,置32℃培养7~10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 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 无菌检查依法检查
        (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5 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2.3.6 免疫原性检查
        用主种子批毒种制备疫苗,按常规接种健康易感儿童至少30名,分别于免疫前及免疫后4~6周采血,测定风疹病毒抗体,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95%(HI法<1:8为阴性,HI法≥1:8为阳性)。
        2.2.3.7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的毒种应进行猴体神经毒力试验,以证明无神经毒力。每次至少用10只风疹抗体阴性的易感猴,每侧丘脑接种0.5ml(应不低于1个人用剂量的病毒量),观察17~21天,不应有麻痹及其他神经症状出现。注射后48小时内猴死亡数不超过2只可以更换;如超过20%,即使为非特异性死亡,试验也不能成立,应重试。观察期末,每只猴采血测风疹病毒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80%,并处死解剖,对大脑和脊髄的适当部位做病理组织学检查,应为阴性。每次试验同时有2只易感猴作为对照,待试验猴处死后10天,第2次采血,对照猴风疹抗体应仍为阴性。
        2.2.4 毒种保存
        冻干毒种应于-20℃以下保存;液体毒种应于-60℃以下保存。
        2.3 原液
        2.3.1 细胞制备
        按2.1.2项进行。
        2.3.2 培养液
        培养液为含适量灭能新生牛血清的MEM或其他适宜培养液。新生牛血清的质量应符合要求(通则3604)。
        2.3.3 对照细胞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3.4 病毒接种和培养
        将毒种按0.01~0.1MOI接种细胞(同一工作种子批毒种按同一MOI接种),置30~32℃培养,当细胞出现一定程度病变时,倾去培养液,用不少于原培养液量的洗液洗涤细胞表面,并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
        2.3.5 病毒收获
        观察细胞病变达到适宜程度时,收获病毒液。根据细胞的生长情况,可换以维持液继续培养,进行多次病毒收获。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同一次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单次病毒收获液。
        2.3.6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 单次病毒收获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
        2.3.8 单次病毒收获液合并
        检定合格的同一细胞批生产的多个单次病毒收获液可合并为一批原液。
        2.3.9 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10 原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
        2.4 半成品
        2.4.1 配制
        将原液按规定的同一病毒滴度进行适当稀释,加入适宜稳定剂,即为半成品。多枇检定合格的原液可制成一批半成品。
        2.4.2 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 成品
        2.5.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5.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分装过程中半成品疫苗应于2~8℃放置。
        2.5.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或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风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2 lg CCID50。
        2.5.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单次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 原液检定
        3.2.1 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4.8 lg CCID50/ml。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3 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3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成品检定
        除水分测定外,应按标示量加入所附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以下各项检定。
        3.4.1 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4.2 外观
        应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为橘红色澄明液体,无异物。
        3.4.3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4.4 pH值
        依法检查(通则0631),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5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检查(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4.6 病毒滴定
        取疫苗3~5瓶混合滴定,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5 lg CCID50/ml。
        3.4.7 热稳定性试验
        疫苗出厂前应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于37℃放置7天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3.5 lg CCID500/ml,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1.0 lg。
        3.4.8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
        应不高于50ng/剂(通则3411)。
        3.4.9 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法,应不高于50ng/剂。
        3.4.10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11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4.12 细菌内毒素检查
        应不高于50EU/剂(通则1143凝胶限度试验)。
        4 疫苗稀释剂
        疫苗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8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使用说明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英文名称:Rubella Vaccine(Human Diploid Cell),Live
        汉语拼音:Fengzhen Jiandu Huoyimiao(Ren Erbeiti Xibao)
        【成分和性状】本品系用风疹病毒减毒株接种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加适宜稳定剂冻干制成。为乳酪色疏松体,复溶后应为橘红色澄明液体。
        有效成分:风疹减毒活病毒。
        辅料:应列出全部批准的辅料成分。
        疫苗稀释剂:灭菌注射用水。
        【接种对象】 8月龄以上的风疹易感者。
        【作用与用途】 接种本疫苗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风疹病毒的免疫力。用于预防风疹。
        【规格】 复溶后每瓶0.5ml或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含风疹活病毒应不低于3.2 lg CCID50。
        【免疫程序和剂量】 (1)按标示量加入所附灭菌注射用水,待疫苗复溶并摇匀后使用。
        (2)于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
        【不良反应】
        常见不良反应:
        (1)一般接种疫苗后24小时内,在注射部位可出现疼痛和触痛,多数情况下于2~3天内自行消失。
        (2)—般接种疫苗后1~2周内,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其中大多数为轻度发热反应,一般持续1~2天后可自行缓解,不需处理,必要时适当休息,多喝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感染;对于中度发热反应或发热时间超过48小时者,可采用物理方法或药物对症处理。
        (3)皮疹:一般接种疫苗后72小时之内出现可能有轻微皮疹,可给予适当对症治疗,出疹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罕见不良反应:
        重度发热反应:应采用物理方法及药物对症处理,以防高热惊厥。
        极罕见不良反应:
        (1)过敏性皮疹:一般接种疫苗后72小时内出现荨麻疹,出现反应时,应及时就诊,给予抗过敏治疗。
        (2)过敏性休克:一般接种疫苗后1小时内发生。应及时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进行治疗。
        (3)过敏性紫癜:出现过敏性紫癜反应时应及时就诊,应用皮质固醇类药物给予抗过敏治疗,治疗不当或不及时有可能并发紫癜性肾炎。
        (4)成年人接种风疹疫苗后发生关节炎,临床表现为大关节疼痛、肿胀。
        【禁忌】 (1)已知对该疫苗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辅料以及抗生素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发热者。
        (3)妊娠期妇女。
        (4)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
        (5)患脑病、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注意事项】 (1)以下情况者慎用:家族和个人有惊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癫痫史者、过敏体质者、哺乳期妇女。
        (2)开启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3)疫苗瓶有裂纹、标签不清或失效者、疫苗复溶后出现浑浊等外观异常者均不得使用。
        (4)疫苗瓶开启后应立即使用,如需放置,应置2~8℃,并于30分钟内用完,剩余均应废弃。
        (5)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备偶有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观察至少30分钟。
        (6)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3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免疫效果。
        (7)使用其他减毒活疫苗与接种本疫苗应至少间隔1个月;但本疫苗与麻疹和腮腺炎减毒活疫苗可同时接种。
        (8)本品为减毒活疫苗,不推荐在该疾病流行季节使用。
        (9)育龄妇女注射本疫苗后,应至少3个月内避免怀孕。
        (10)严禁冻结。
        【贮藏】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包装】 按批准的执行。
        【有效期】 18个月。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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